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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31 14:16:06 阅读:6717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专利导航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级专利导航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专利导航成果精准服务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专利产业化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4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专利导航补助资金,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实施财政资金后补助管理方式,用于支持山东省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促进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资金。
第三条 专利导航财政激励政策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实施。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预算编报、项目申报、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专利导航补助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工作。鼓励各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加强对专利导航项目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应当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实施,分为产业规划类项目和企业经营类项目两大类。
第五条 申报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补助资金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产业)园区、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具备产业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力资源,设立不少于10人的项目团队,且包含至少3家相同或者相近产业领域的相关企业,团队成员应当包括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专利信息分析人员,其中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不少于3人。
(三)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在信用中国公示系统无尚未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当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条 申报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补助资金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专业的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包括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专利信息分析人员,其中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发明专利。
(五)申报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七条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有经验的专利导航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支撑单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审核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同一申报单位在连续三个申报周期内最多承担一次专利导航项目。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局进行申报。产业规划类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进行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进行推荐,将申报材料以正式公文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发文公布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的依据。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资格。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照《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的项目内容和指标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于次年发布项目验收评价通知,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提交项目验收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项目主要指标支撑材料等。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或者现场评价等形式进行验收评价,确定评价结果。验收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市场监管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向省委科技委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经省委科技委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的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最高1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支持分别不超过10项、40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不给予资金支持并取消此后三年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优先保障专利导航成果的深化应用和产业化投入,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资金分配方案需经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集体研究。资金分配建议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按照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报省委科技委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审定,并提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申报单位,一律取消补助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9日。